国资背景的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备案(ODI)时,是否需要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正式批复红头文件?
并非所有国资背景企业都需要国资委批复,关键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归属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 以下是核心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一:是否属于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需要国资委批复的情况: 如果你的企业是由省级国资委(或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通常指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实际支配企业行为),并被明确列为“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那么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获得国资委的正式批复文件。
法规依据: 这直接源于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对直接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行为的审批权限。
判断标准二:若仅为省管国企参股企业
通常不需要国资委批复的情况: 如果你的企业只是由省管国企参股(例如案例中的持股27.15%),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省管国企未构成实际控制: 该省管国企并未通过股权、协议或其他方式实际控制你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未被认定为省属企业实际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你的企业未被官方(如国资委)明确认定为由该省属国企实际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关键附加条件:公司章程约定!
虽然此时通常不需要国资委的批复,但必须仔细核查公司章程!
重点查看: 章程中是否赋予了国资股东(即持股27.15%的那个省管国企)在涉及“境外投资”事项上的特别表决权(如一票否决权、特定比例通过权等)。
如果章程有约定: 即使国资股东不控股,只要章程赋予其对境外投资的特别表决权,那么在进行相关境外投资决策时,必须获得该国资股东的同意(可能表现为其内部决策程序后的书面意见,但不一定是国资委层面的批复)。
如果章程无特别约定: 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表决规则(通常按持股比例表决)进行决策即可,无需该国资股东额外批准,也无需国资委批复。
实例分析:某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股结构)
背景: “创新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目标境外投资主体)计划在德国设立研发中心,需办理ODI备案。该公司股权结构为:省属国企“创投集团”持股27.15%,其余股份由多家民营资本和创始人团队持有。
判断流程:
是否省属直管? 经查,“创新未来”并非由省国资委直接出资设立或控股,省国资委的监管名单中也未将其列为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是其股东“创投集团”。
是否实际控制? “创投集团”仅持股27.15%,未超过50%,也未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未向“创新未来”委派超过半数的董事或高管,不构成实际控制。
是否被认定为实际控制的混改企业? 查阅相关备案和认定文件,“创新未来”未被省国资委认定为“创投集团”实际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核查公司章程: 法务团队重点审查了“创新未来”的《公司章程》。其中“股东会职权”和“表决程序”章节规定,重大投资(包括境外投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中并未单独赋予“创投集团”在境外投资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别表决权。
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创新未来”此次德国研发中心的境外投资项目:
不需要 获得省国资委的正式批复红头文件。
决策层面,需在公司股东会上争取获得超过三分之二(66.67%)的表决权支持即可(“创投集团”作为股东之一,其投票按持股比例计入)。
备案层面,直接向地方商务部门和发改委提交ODI备案申请材料,材料中应清晰说明股权结构(突出国资仅为参股且非控制)、决策程序(股东会决议符合章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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