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资准入合规指南:负面清单、持股比例与行业限制全解
绝大多数准入判断的失误,不是因为没查清单,而是因为查了清单却对不上号。越南的外资限制分散在三份不同的文本里:投资法正文给三层规则,政府议定附录给具体行业清单,各行业专项法规再给持股比例设上限。一份说可以独资,另一份说要合资,第三份又补一句持股不得超过 49%。以 2026 年的现行口径看,只有把三份文本叠起来,才能得出一个可以写进申请材料的结论。

一、准入判断的难点:三份文本叠起来才是一个答案
越南的准入规则是分层设计的。投资法给原则,议定给清单,专项法规给条件。原则层面按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2026-03-01 生效)第 6 条,把限制分成禁止投资行业、一般有条件经营行业、外资专属市场准入条件三类;清单层面靠该法附录 IV 与第 96/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 落地;条件层面则散落在银行、电信、航空、物流、零售等行业的专门法规里。
举个常见的错配:某个行业在附录 IV 里属于一般有条件经营行业,看起来只要满足条件就能 100% 外资持股;但翻到该行业的专项法规,会发现它要求必须以合资形式设立,且外资比例不超过 49%。此时真正的结论是「可以进,但要合资且不超过 49%」,只写「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在材料审核环节一定会被追问。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省级行政区划在 2025 年完成重组,全国省级单位由 63 个减至 34 个,县级政府取消、改为省与乡两级。受理机关随之调整,计划与投资厅的相关职能并入财政厅。同一类项目在不同省份的历史执行尺度并不会因为区划调整立刻拉平,这直接影响准入结论的可执行性。
| 层级 | 适用对象 | 主要依据 | 判断产出 |
|---|---|---|---|
| 禁止投资行业 | 所有投资者 | 投资法第 6 条 | 不可进入 |
| 一般有条件经营行业 | 内外资同等 | 附录 IV 与专项法规 | 需先满足条件或许可 |
| 外资专属准入 | 仅外资 | 第 96/2026/ND-CP 号附录 I | 可能须合资或限持股 |
二、三分法:禁止类、附条件类与外资持股受限类
禁止类适用于所有投资者,与国籍无关。现行口径包括麻醉品、特定有毒化学品与矿物、濒危野生动植物标本交易、卖淫、人口贩卖与人体组织及遗骸交易、人类无性繁殖活动、烟花交易、讨债服务。2026 年的禁止清单另有新增:电子烟与加热烟草产品、国家珍宝交易、文物古董出口。
附条件类这几年在持续瘦身。按第 66/NQ-CP 号决议(2025-03-26)与第 36/2025/QD-TTg 号决定,有条件经营行业由 2020 年版本的约 227 项压缩至约 198 项,直接取消 38 项、另有 20 项缩小适用范围。更重要的是监管方式的转向:从「事前许可」改为「事后监管」,取消项集中在食品加工与纺织等制造业、非敏感商品批发、建筑咨询与市场研究等专业服务、仓储与货运代理等物流子行业。
外资专属清单是外资独有的第三层。第 96/2026/ND-CP 号议定(2026-03-31 颁布,取代第 31/2021/ND-CP 号议定)附录 I 分两节:A 节 23 类完全不对外资开放,包括商业领域国家垄断商品与服务贸易、任何形式的新闻活动与采集、司法行政服务(司法鉴定、法警、资产拍卖、公证、破产管理)、合同制越南劳务输出服务、调查与保安服务等;B 节 62 类有条件开放,比上一版有所增加,新增项包含外国承包商在越南从事建设活动。
| 类型 | 数量口径 | 典型领域 | 材料要求 |
|---|---|---|---|
| 禁止类 | 列举式,含 2026 年新增 4 项 | 危化品、文物出口、讨债服务 | 无申请通道 |
| 附条件类 | 约 198 项 | 食品加工、仓储、建筑咨询 | 条件证明或专项许可 |
| 外资专属 A 节 | 23 类 | 新闻采集、公证、保安 | 不可进入 |
| 外资专属 B 节 | 62 类 | 建设、分销、物流部分子行业 | 满足附加条件后进入 |
三、高频行业的持股比例对照
持股比例没有统一答案,只能按行业查。以 2026 年的常用口径为例:商业银行的外资合计上限为 30%,经总理批准可以更高;航空运输按业务类别约为 30%;部分物流子行业允许外资持股 51%;多数制造业与一般贸易领域本身不设持股上限,限制主要来自附条件类的前置许可而不是股权比例。
电信是最典型的「按服务类别定」的行业。按第 24/2023/QH15 号电信法与第 100/2024/ND-CP 号议定,外资比例要结合具体服务类别与越南适用的国际条约来确定,不存在一个全行业通行的数字。这类行业如果只按行业名去套比例,几乎一定会算错。
零售分销则卡在门店数量而不是股权上。第二家及后续门店须通过经济需求测试,依据是第 09/2018/ND-CP 号议定(经第 67/2021/ND-CP 号修订),测试的评估要素与尺度由各省掌握,实际差异不小。做零售的企业在第 5 家店之后往往才发现,真正的时间成本在这里,而不在最初的设立。

| 行业 | 外资持股常见上限 | 依据口径 | 实务提示 |
|---|---|---|---|
| 商业银行 | 合计 30% | 银行业专项法规 | 超过须总理批准 |
| 航空运输 | 按业务类别约 30% | 航空专项法规 | 不同业务线比例不同 |
| 电信 | 按服务类别与条约确定 | 第 24/2023/QH15 号、第 100/2024/ND-CP 号 | 无统一数字 |
| 物流部分子行业 | 51% | WTO 承诺与专项法规 | 子行业之间差异大 |
| 零售分销 | 股权多不设限 | 第 09/2018/ND-CP 号议定 | 第二店起须经济需求测试 |
四、2026 年变了什么:清单瘦身与审批收窄
2026 年这一轮调整可以归为四条线。第一条是清单瘦身,有条件经营行业从约 227 项降到约 198 项,取消 38 项、缩小 20 项,同时把监管重心从许可前移到事后检查。第二条是外资专属清单更新,A 节与 B 节重新划界,B 节扩至 62 类。
第三条是投资政策审批的适用范围收窄。需走投资政策审批的项目类别压缩到约 20 类,集中在大型项目、特殊用地、能源与国家级基础设施等战略领域,一般制造业与服务业项目通常不再触及这一层。对多数中小项目来说,这意味着审批链条少了一环。
第四条是受理与执行层面的变化。计划与投资厅职能并入财政厅,园区内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受理;省级区划由 63 个减至 34 个,跨省项目的对接口径需要重新确认。清单变短不等于判断变简单,因为事后监管意味着投产后被检查的概率上升。
- 有条件经营行业:约 227 项降至约 198 项,取消 38 项
- 外资专属清单:A 节 23 类不开放,B 节 62 类有条件开放
- 投资政策审批:收窄至约 20 类,一般制造与服务业多不触及
- 禁止清单新增:电子烟、加热烟草、国家珍宝交易、文物古董出口
五、落地最易踩的三个边界
第一个边界是经营范围的措辞。越南按 VSIC 行业分类(总理第 27/2018/QD-TTg 号决定)把经营活动落到子类,同一句话换成不同子类,可能从无限制行业落进附条件行业。写经营范围时不能照抄中文表述再翻译,要先确定子类,再回填措辞。
第二个边界是行业代码与许可的对应关系。有些子类在登记环节不要求提交许可,但投产后会被要求出示;有些子类反过来,登记前就必须先取得许可。判断依据是 subsector 层面的专项法规,不是门类层面的印象。
第三个边界是地方执行尺度。经济需求测试是最典型的例子:同一份材料在不同省份的评估结论可能不同,而政策文本本身给的是一套要素而不是一条分数线。项目选址一旦确定,最好先用当地的实际尺度做一次预判,再决定门店节奏与投资规模。
六、境内 ODI 口径与越南准入怎么勾稽
境内备案用的行业分类与越南用的 VSIC 不是一套体系,两边的「鼓励、限制、禁止」也并不一一对应。境内口径里被重点关注的方向,在越南可能完全放开;反过来,越南列为附条件的行业,在境内备案时可能只是一般项目。这就是为什么两份材料经常在同一处被打回:不是哪一边写错了,而是两套分类没法直接映射。
可行的做法是单向勾稽:先出越南端的准入结论,拿到子类、持股比例与许可要求,再回填境内备案里的经营范围、投资总额与股权结构。顺序反过来做,等于用一套不确定的分类去推另一套,改一处就要连带改三处。
持股架构上还有一个常被讨论的选项:用香港公司做中间层,再以香港公司名义持有越南公司股权。这样做在文件层面能简化部分公证认证环节,但不会改变越南端按最终受益人判断准入的性质,也不会豁免境内备案义务。香港层的具体设立路径可以参照香港公司注册的常规流程,与越南端的准入判断要分开评估。

七、一次准入判断的操作顺序
把前面几节压成可执行的顺序,大致是五步。每一步的产出都要落到文字,因为后面所有的登记、备案与许可申请都要引用它。跳过任何一步直接去准备材料,返工的概率都很高。
| 步骤 | 动作 | 产出 |
|---|---|---|
| 1 | 按 VSIC 定位具体子类 | 子类代码与经营范围措辞 |
| 2 | 比对禁止清单与外资专属 A 节 | 是否可进入的结论 |
| 3 | 核对附条件类与专项法规 | 所需许可清单 |
| 4 | 确定持股比例与出资形式 | 股权结构方案 |
| 5 | 回填境内备案口径 | 一致的经营范围与投资总额 |
这五步走完,一份准入结论才算完整。它的价值不在于回答了「能不能做」,而在于让后续的设立、许可、到资与运营都站在同一个前提上。前提错了,后面的每一份材料都会跟着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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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服务案例一:深圳科技公司越南增资并购,600 万元人民币控股 92%
客户是深圳的科技公司,希望通过并购既有越南主体快速获得本地资质与客户资源,而不是从零新设。难点在股权比例的合规边界:既要拿到控股权,又要让外资受让在准入层面站得住,同时境内备案的金额要覆盖股权对价。
| 投资路径 | 深圳公司 → 越南公司增资并购 |
| 投资总额 | 600 万元人民币 |
| 出资构成 | 股权受让取得 92% 股权 |
| 审批结果 | 并购与增资手续完成,控股权落地 |
越南公司服务案例二:深圳智能科技经香港层 7.5 万美元落地越南
客户是深圳的智能硬件团队,采用香港公司持股再设越南子公司的架构,用一个较低的投资额先跑通准入与设立流程,再按订单逐步加码。要点在于持股链路上的文件一致性与公证认证时效。
| 投资路径 | 深圳 → 香港 → 越南 |
| 投资总额 | 7.5 万美元 |
| 关键难点 | 持股链路文件一致性与公证认证时效 |
| 审批结果 | 不到 1 个月取得证照 |
常见问题 FAQ
1. 越南的负面清单在哪里查最准?
三个来源要一起看:投资法第 143/2025/QH15 号第 6 条给三层原则,该法附录 IV 给一般有条件经营行业,第 96/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 的 A 节与 B 节给外资专属限制。查询顺序建议从附录 I 开始,再看附录 IV,最后回到专项法规核对持股比例。
2. 外资持股 49% 是普遍规则吗?
不是。49% 只出现在部分附条件行业与特定服务类别里,属于行业规则而不是通则。多数制造业与一般贸易不设持股上限,银行是 30%,航空按业务类别约 30%,部分物流子行业为 51%。判断时必须落到具体子类,不能按行业大类套数字。
3. 2026 年有条件经营行业减少了,是不是更容易注册了?
登记环节确实简化了,取消 38 项许可意味着这些方向不再需要事前审批。但监管方式同步转向事后监管,投产后被检查的概率上升,合规义务并没有减少。可以理解为门槛前移到了运营阶段,而不是被取消。
4. 用香港公司持股能绕开外资准入限制吗?
不能。越南端按最终受益人判断投资性质,中间层不改变外资身份,也不豁免境内备案义务。香港层的实际作用是简化部分文件与资金路径,以及在税务与后续融资安排上留出空间,不能当作准入规避工具使用。
5. 经营范围写宽一点是不是更安全?
通常相反。经营范围按 VSIC 子类登记,写得越宽越可能落进附条件类,反而触发额外的许可要求。稳妥做法是按实际业务确定子类,预留 1 至 2 个确实会用到的相关子类,其余等有明确需求时再变更登记。
6. 准入结论出来后,多久能开始准备设立材料?
可以立刻并行。准入结论确定子类、持股比例与许可清单之后,公证认证与名称核查就可以启动,不必等境内备案走完。按 2026 年实务节奏,备案约 3 至 3.5 个月,越南侧设立约 25 至 30 个工作日,两条线并行的总周期通常比串行缩短 1 个月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