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资公司三种主体怎么选:独资、合资与代表处
选错主体形式,是越南落地里代价最高的一类错误。代表处做不了贸易,独资进不了限制行业,合资把股权切成对半又容易陷入僵局。三种外资主体各有明确的适用边界,边界之外再多补材料也过不去。先把形式定下来,后面的资本、地址与许可才有讨论的基础。

一、外资在越南能选的主体,主要是这三种
按 2026 年的实务口径,中企在越南落主体通常只有三条路:外资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越南方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国公司的代表处。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同样可行,但需要至少三名创始股东,治理与信息披露要求更高,一般只在做区域总部或为将来上市铺路时才有必要。以下讨论集中在前三种。
三个选项的差别不在审批难度,而在三件事上:能不能在越南直接经营并开票收款、资金与利润能不能合规进出、股东的责任边界落在哪里。代表处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只能做联络与调研;独资与合资都具备完整经营资格,区别集中在持股比例、成员会或董事会构成,以及涉及限制行业时是否被准入条件卡住。
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取消了旧的“先取得投资登记证、再设立企业”的强制顺序。除国防、机场、港口、电信等少数敏感行业外,外资可以先设立企业,并在 12 个月内补办投资登记证。这让主体与项目的绑定关系松动,但不改变三种主体在经营资格上的本质差别。
| 对比项 | 外资独资公司 | 合资公司 | 代表处 |
|---|---|---|---|
| 法律依据 | 企业法 2020 | 企业法 2020 | 商法 2005 |
| 经营资格 | 完整 | 完整 | 不得直接经营 |
| 能否开票收款 | 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 外资持股 | 通常可 100% | 受行业上限约束 | 不适用 |
| 常见用途 | 制造、贸易、服务 | 限制行业、本地资源 | 调研与联络 |
二、外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主流,卡点在资本与地址
外资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中企最常选的形态,制造业、贸易与一般服务业基本都可以 100% 外资持股。它在治理上最简单,设一名或多名成员、一名法定代表人,章程与表决机制可以自行约定,不需要与本地股东反复协商。受理上,园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办理,园区外项目由省级财政厅受理,按第 150/2025/ND-CP 号议定,原计划与投资厅的职能已并入财政厅。
真正的门槛在资本与地址。按 2026 年当地投资主管部门的实际审批实践,河内对投资资金的要求不低于 3 万美元,北宁不低于 12 万美元;贸易与服务类项目虽无统一法定最低额,但必须通过资金可行性审查,申报资本与首年成本明显不匹配的项目容易被要求补充说明。地址必须是商用性质,不能租公寓作为注册地址,否则后续办不了工作许可证、也开不了发票。
出资节奏同样是硬约束。按企业法 2020 的规定,注册资本须在 ERC 签发后 90 个自然日内缴足 100%,资金经境外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汇入。逾期未缴足,按第 122/2021/ND-CP 号议定第 46 条可被处 3,000 万至 5,000 万越南盾罚款,并须在 30 日内办理减资登记,把注册资本调整到实际到位金额。

三、合资公司:什么情况下必须引入越南股东
第一种情形是法定限制。越南在市场准入上对部分行业保留外资持股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必须由越南股东承接。第二种是资源依赖,越南本地的渠道、许可、政府事务与园区土地资源,往往需要一方本地股东在场才能推进,纯外资主体在这些环节的沟通成本明显更高。
第三种是被动合资,即园区或地方审批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建议引入本地合作方以增强落地确定性。这类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但因为不是法定要求,谈判空间最大,也最容易被服务商简化成先合资再说的标准动作,结果把本可以独资的项目做成了对半股权。
合资的关键不在比例本身,而在章程怎么写。表决门槛、僵局破解机制、出资额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退出通道与估值方法,都必须在章程阶段落成文字。按企业法 2020 第 52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员转让出资额时,须按各自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先向其他成员要约,其他成员 30 天内不购买或未全部购买,方可转让给非成员;转让后只剩一名成员,须在 15 天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
| 行业 | 外资持股上限 |
|---|---|
| 商业银行 | 合计 30%,单一战略投资者 20% |
| 航空运输 | 34% |
| 基础电信 | 49% |
| 部分电商与物流服务 | 49% 至 51% |
四、代表处:能做与不能做的清单
代表处依据商法 2005 设立,性质是外国商人在越南的联络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也不能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它可以做市场调研、收集行业信息、联络客户与合作伙伴、监督越南一方履行合同,以及推广母公司的产品与服务。设立时须指定一名常驻越南的首席代表,并提交母公司存续证明与章程等经认证的越文译本。
代表处的优势是设立快、成本低、没有实缴资本要求,也基本不涉及境内的境外投资备案。劣势是它无法开票、无法签署销售合同、无法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所有交易必须回到母公司或其他主体完成,因此在越南的实质经营能力为零,银行也一般不为代表处开立可收付货款的账户。
哪些企业适合代表处?通常是还在观察阶段的贸易与采购类企业,需要用常驻机构做供应商审核、质量控制与物流协调,但暂不准备在越南产生销售。一旦业务需要本地开票或收款,就必须换成有限责任公司,而代表处的存续时间不计入新公司,等于重新走一遍设立流程,人员的签证与劳动关系也要重新安排。
- 不得签署销售合同或开具增值税发票
- 不得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或利润
- 不得从事生产、加工、进口分销等经营活动
-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业务
- 不得作为境外投资资金的接收主体
- 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年度报告与延期手续
五、门槛差异与时间成本对比
法定时限上,三者的差距没有想象中大。按第 31/2021/ND-CP 号议定(经第 239/2025/ND-CP 号议定修订),投资登记证的法定审批期为 15 个工作日;需征求部级意见的有条件行业项目为 30 个工作日,另需加上部委反馈的时间;按第 01/2021/ND-CP 号议定,企业登记证为 3 个工作日,实务中多为 3 至 5 个工作日。
但法定时限不等于项目周期。境外文件要经过母国公证、越南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越南当地授权机构翻译与公证三道手续,通常需要 15 至 30 个自然日;再加上资本可行性说明、地址文件与股东材料准备,从首次递交到两证齐备,实务周期一般在 6 至 10 周。材料被退回补正要重新计时,每轮通常增加 2 至 4 周,首次递交的完整度是最关键的变量。
合资与独资在这条线上几乎一致,代表处更短但换来的是经营能力缺失。真正的差别在境内一侧:以中国公司名义直接出资,需要先完成境外投资 ODI 备案,参考周期 3 至 3.5 个月,可与越南当地的公证认证并行推进。以个人名义控股虽然约 2 个多月就能落地,但投资资金难以合规出境、利润难以汇回,后续整改成本远高于一开始就把路径做对。

| 对比项 | 独资公司 | 合资公司 | 代表处 |
|---|---|---|---|
| 法定最低资本 | 地方有实际门槛 | 按持股分摊 | 无实缴要求 |
| 受理机关 | 园区管委会或财政厅 | 园区管委会或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 投资登记证时限 | 15 个工作日 | 15 至 30 个工作日 | 不适用 |
| 境内 ODI 备案 | 需要 | 需要 | 通常不需要 |
| 设立后持续合规 | 审计、月报、社保 | 另加治理与关联申报 | 年度报告 |
六、怎么选:五个判断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能不能在越南开票收款。不能,代表处就够了;能,就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个问题是行业是否在限制清单内。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把有条件经营行业从 236 类压缩到 198 类,制造业中的电子、纺织、家具、家电、光伏等已全面开放外资独资,但金融、电信、航空等仍有持股上限,且部分行业条款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才适用。
第三个问题是是否需要越南本地资源,如果渠道、许可或土地必须靠本地关系才能拿到,合资的现实价值就高于独资;反之,仅为了更快递交而引入股东,只会把决策成本留在后面。第四个问题是资金出境路径,第五个问题是三到五年后的退出方式——独资公司可以直接转让出资额或增资引入投资人,合资公司受优先购买权约束,代表处没有股权可转让,只能关闭注销。
把这五个问题按顺序过一遍,主体形式基本就定了。需要提醒的是,形式一旦确定,章程、资本、地址与后续许可都围绕它展开,中途更换主体需要重新走一遍设立流程,并处理原主体的存续、税务与人员安置。先把形式想清楚,比加快递交速度更有价值。
| 业务场景 | 建议主体 |
|---|---|
| 越南本地销售与开票 | 外资独资公司 |
| 限制行业或需本地渠道 | 合资公司 |
| 仅采购与质量管控 | 代表处 |
| 区域总部与融资平台 | 股份有限公司 |
| 试点后再决定 | 先用代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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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服务案例一:深圳智能科技企业经香港落地越南,7.5 万美元不到 1 个月拿证
该客户为深圳一家智能科技企业,产品涉及光电照明与智能设备,希望在东南亚建立经营主体,同时保留未来调整持股架构的空间。客户最初考虑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经评估后改为企业名义出资,由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层控股越南主体。金兔国际协助厘清主体形式、经营范围表述与出资节奏,使设立流程一次走通。
| 投资路径 | 深圳公司 → 香港公司 → 越南主体 |
| 投资总额 | 7.5 万美元 |
| 关键难点 | 主体形式比选、经营范围表述、资金路径说明 |
| 审批结果 / 服务周期 | 不到 1 个月完成审批并取得证照 |
越南公司服务案例二:深圳科技公司越南增资并购,600 万元人民币取得 92% 股权
该客户为深圳一家科技公司,为快速承接当地既有产线与客户资源,选择通过增资并购而非新设方式进入越南,需要一次性解决股权受让比例、外资并购准入与资金路径三件事。金兔国际在方案阶段就把受让比例与审批口径对齐,避免因持股跨过关键比例而触发额外审批环节。
| 投资路径 | 深圳科技公司增资并购越南公司 |
| 投资总额 | 600 万元人民币 |
| 关键难点 | 受让比例设计、外资并购准入判断 |
| 审批结果 | 取得 92% 股权并完成变更登记 |
常见问题 FAQ
1. 外资在越南可以 100% 独资吗?
多数行业可以。按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的口径,有条件经营行业已从 236 类压缩到 198 类,制造业中的电子、纺织、家具、家电、光伏等已全面开放外资独资,不再强制要求本地合伙人。但金融、电信、航空、部分电商与物流服务等仍保留持股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必须由越南股东承接。
2. 代表处可以在越南开票和收款吗?
不可以。代表处依据商法 2005 设立,是外国商人的联络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也不能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它可以做市场调研、联络客户、监督合同履行与产品推广,但不得签署销售合同、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直接产生营业收入。一旦业务需要本地开票收款,就必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 越南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到位?
按企业法 2020 的规定,注册资本须在 ERC 签发后 90 个自然日内缴足 100%,资金经境外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汇入。逾期未缴足,按第 122/2021/ND-CP 号议定第 46 条可被处 3,000 万至 5,000 万越南盾罚款,并须在 30 日内办理减资登记,把注册资本调整至实际到位金额。
4. 2026 年越南投资法对外资主体设立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最主要的变化是取消了强制顺序。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除国防、机场、港口、电信等少数敏感行业外,外资可以先设立企业,再在 12 个月内补办投资登记证,企业因此能更早开立银行账户、签署合同与招聘员工。有条件经营行业的相关条款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
5. 独资和合资在审批时间上差多少?
差距不大。按第 31/2021/ND-CP 号议定并经第 239/2025/ND-CP 号议定修订,投资登记证法定审批期为 15 个工作日,需征求部级意见的有条件行业项目为 30 个工作日;企业登记证按第 01/2021/ND-CP 号议定为 3 个工作日。加入境外文件公证认证的三道手续后,实务周期一般在 6 至 10 周,真正的差别更多体现在章程治理与后续退出安排上。
6. 以个人名义还是企业名义在越南设主体更好?
看资金来源与后续安排。以中国公司名义出资需要先完成境外投资 ODI 备案,参考周期 3 至 3.5 个月,可与越南当地公证认证并行推进,好处是资金合规出境、利润可依法汇回、股权可转让。以个人名义控股虽然约 2 个多月就能落地、成本更低,但投资资金难以合规出境、利润难以汇回,并存在税务风险,后续整改成本高于一开始就把路径做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