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需要了解香港公司条例全文可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2022-10-24T00:00:00?INDEX_CS=N&xpid=ID_1438403540072_002)。

第622章.某些决议等的注册及关于某些决议等的规定

(1)本条适用于 ——

(a)特别决议,但根据第107或770条通过的更改公司名称的特别决议除外;

(b)符合以下说明的决议:该决议已获公司全体成员同意,而该决议如非如此获同意,则除非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否则就其本身的目的而言本属无效;

(c)符合以下说明的决议或协议:该决议或协议已获某类别的全体成员同意,而该决议或协议如非如此获同意,则除非获特定过半数成员通过或以某种其他特定方式通过,否则就其本身的目的而言本属无效;

(d)虽然未获所有属某类别的成员同意但实际上约束该等成员的决议或协议;

(e)为第359(1)(b)(iii)条的目的而给予的同意所构成的协议;

(f)为第360(1)(a)及(2)(a)条的目的而通过的决议; (由2018年第35号第66条修订)

(g)根据第613条获通过的决议;

(h)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28(1)(a)条通过的一项规定某公司须自发清盘的决议;

(i)更改公司的章程细则中任何事宜或条文(指该等章程细则明文批准可藉普通决议而更改者)的决议;

(j)原讼法庭更改某公司的章程细则的命令,而根据第96条,该命令的文本是须交付予处长的;及

(k)原讼法庭更改(a)、(b)、(c)、(d)、(e)、(f)、(g)、(h)或(i)段提述的决议或协议的命令。

(2)有关公司须于第(1)(k)款所指的命令作出后的15日内,或于有关决议通过后的15日内,或于有关协议订立后的15日内,将该命令、决议或协议的文本交付处长登记。

(3)有关公司须确保当其时有效的决议、协议或原讼法庭命令的文本,被收录或附录于(视属何情况而定) ——

(a)每份在该决议通过后发出的章程细则;或

(b)每份在该协议订立后或该原讼法庭命令作出后发出的章程细则。

(4)如原有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根据本条例或任何《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第(3)款不适用于该公司。

(5)如有关公司是原有公司,而其章程细则并未根据本条例或任何《旧有公司条例》注册,该公司须应任何成员的要求,免费向该成员送交当其时有效的决议、协议或原讼法庭命令的文本。

(6)如有关决议或协议并非以书面作出,则在第(2)、(3)及(5)款中提述该决议或协议的文本之处,须解释为列出该决议或协议的条款的书面备忘录。

(7)如公司违反第(2)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8)如公司违反第(3)或(5)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

(9)就第(7)及(8)款而言,公司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须视为该公司的高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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