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该等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1. 非香港公司是否须要在香港注册? 非香港公司如属法人团体,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便须依据《公司条例》第 16 部第 776 条注册。
2. 何谓「营业地点」?
根据《公司条例》第 774 条,「营业地点」包括股份过户处及股份登记处,但不包括第 774(3)条指明的办事处。
3. 何时须要注册?
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a) 填妥的表格 NN1「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书」申报下列资料:
公司的本土名称;
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日期;
在香港和成立所在地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在成立所在地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董事、公司秘书及在香港的获授权代表的资料(註 3);
(b) 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c) 公司获成立所在地的政府发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d) 公司在成立所在地的法律或在其注册为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在该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监管机构的规章所规定须发表的最近期帐目的经核证副本;及
(e)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2)。
非香港公司的注册费用是多少?
发出「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的费用为港币 1,425 元
存放文件费用为港币 295 元 (恕不煺还)
如有关非香港公司仍未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登记其业务,申请人须在交付申请文件及 IRBR2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徵费。
如何交付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
你可透过本处电子服务「注册易」网站 (www.eregistry.gov.hk)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及正确的费用;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 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及费用。
注册后能获得什么文件?
你可获发「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下称「该等证书」) 。
如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证书会以电子形式发出;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会获发印本证书。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注册非香港公司要多久?
该等证书一般可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如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有关下载证书的电邮通知会发送到交付申请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当该等证书可供领取时,本处会以传真方式通知提交人。提交人须亲身到本处领取该等证书。如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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