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与限制类行业清单
外资能不能做,先看清单——这是越南投资准入最基本的一条规则。但越南的负面清单并不是一张表,而是三层彼此独立的规则:所有投资者一律不得从事的行业、内外资都要满足条件的行业,以及只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把三层混成一谈,最常见的后果是公司已经注册完成,才发觉自己不满足外资持股条件。以 2026 年的口径看,这三层规则本身也刚完成一轮调整。

一、负面清单怎么读:三层规则分属不同依据
越南实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准入制度:除法律明确列举的禁止领域或有条件领域,投资者可以进入任何行业。这一制度在 2020 年投资法中得到确立,2025 年修订后继续沿用。对企业而言,机会面确实很宽,但前提是把限制边界找准。
限制来自三层不同的规则,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第一层是投资法禁止投资的行业,适用于所有投资者,不分内外资;第二层是一般适用的有条件经营行业,越南本地企业与外资都要满足条件;第三层是外资专属的市场准入条件,只约束外国投资者。三层的判断入口也不同,需要分别对照各自的清单。
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是把第二层与第三层当成同一件事。一家外资企业做越南本地企业也能做的业务,看起来只需要满足一般条件,实际可能还叠加外资专属的持股上限或强制合资要求。只看其中一张清单,就会漏判。
| 层级 | 适用对象 | 法律后果 |
|---|---|---|
| 禁止投资行业 | 所有投资者 | 一律不得从事 |
| 有条件经营行业 | 内外资同样适用 | 须满足法定条件 |
| 外资准入条件 | 仅外国投资者 | 持股上限或禁止 |
二、禁止类:所有投资者一律不得从事
禁止类行业不区分内外资。按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2025 年 12 月 11 日通过,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规定,禁止投资领域包括毒品交易、特定有毒化学品与矿物、濒危野生动植物标本、卖淫、人口贩卖与人体组织及遗骸交易、与人类无性繁殖相关的活动、烟花交易,以及讨债服务。
这一层的性质是不做区分,因此不存在通过合资、提高注册资本或调整持股比例绕开的路径。外国投资者与越南本地企业适用同一条标准。项目论证阶段就应先做这一步筛查,避免在可行性研究上投入过多资源后才发现方向不可行。
除投资法正文外,部分禁止性安排写在专门法规里。2026 年明确限制的还包括电子烟、加热烟草产品、国家珍宝交易以及文物古董出口等。这类限制分散在不同文件中,需要按行业单独确认,不能只查投资法。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是投资政策审批。它属于项目层面的前置程序,与行业是否禁止是两回事。按 2026 年现行口径,需要投资政策审批的项目类别已收窄到约 20 类,主要是大型项目、涉及特殊用地的项目以及能源与国家级基础设施等战略领域,一般制造业与服务业项目通常不再触及这一程序。
| 禁止领域 | 说明 |
|---|---|
| 麻醉品与特定毒化物 | 一律禁止 |
| 濒危野生动植物标本 | 一律禁止 |
| 卖淫与人口贩卖 | 一律禁止 |
| 人体组织与无性繁殖 | 一律禁止 |
| 烟花交易 | 一律禁止 |
| 讨债服务 | 一律禁止 |
三、外资专属:不开放与有条件开放两节
外资专属限制的现行依据是第 96/2026/ND-CP 号议定(2026 年 3 月 31 日颁布,取代第 31/2021/ND-CP 号议定)的附录一。该附录分两节:A 节列出完全不对外资开放的业务,B 节列出设有条件开放的业务,两节的法律含义差异很大。
A 节中与商业投资关系最密切的包括:商业领域国家垄断的商品与服务贸易、任何形式的新闻活动与新闻采集、司法行政服务(司法鉴定、法警、资产拍卖、公证、破产管理)、合同制越南劳务输出服务,以及调查与保安服务。这些不是办起来困难,而是法律上不允许外资主体从事。
B 节则在满足条件后可以进入,条件形式包括注册资本持股比例上限、强制采用合资形式、限定经营范围与业务区域、投资者能力要求以及必须引入越南合作方等。与 2020 年版本相比,B 节由 59 项增加到 62 项,新增项包括外国承包商在越南从事建设活动这一类。

| 分节 | 含义 | 常见约束 |
|---|---|---|
| A 节 | 不对外资开放 | 法律上不得从事 |
| B 节 | 有条件开放 | 持股上限或合资 |
四、持股上限:外资到底能占多少
有条件开放行业中,最常见的约束形式是注册资本持股比例上限。上限来源包括越南加入 WTO 的承诺、双边与多边贸易协定以及行业专门法规,不同行业差异很大,有时甚至针对具体子业务而非整个行业。
常被引用的几个口径是:商业银行的外资合计持股上限为 30%,经政府总理批准的个别情形可以更高;航空运输按具体业务类别适用约 30% 的上限;电信服务按第 24/2023/QH15 号电信法与第 100/2024/ND-CP 号议定,依据服务类别与适用国际条约确定;部分物流子行业允许外资持股至 51%。
这些数字不能跨行业套用。同一行业内不同子业务的上限可能不同,部分业务还叠加非持股类限制。例如按第 09/2018/ND-CP 号议定(经第 67/2021/ND-CP 号议定修订),零售分销的第二家及后续门店需通过经济需求测试,各省执行尺度存在差异。
还需要提醒一点:通过隐名代持等安排规避持股上限,风险相当高。一旦在后续许可核验或年度检查中被发现,可能面临许可证撤销与行政处罚,且此前的经营收入在税务上也可能被重新认定。
- 注册资本持股比例上限
- 强制合资或必须引入越南合作方
- 限定经营范围与业务区域
- 对投资者资本与人员资质的门槛
- 经济需求测试等配额类限制
- 行业专门许可证的附加条件
五、2026 年清单瘦身:取消了什么、保留了什么
这一轮调整的起点是 2025 年 3 月 26 日第 66/NQ-CP 号决议,该决议启动了以事后监管替代事前许可的改革,并配以第 36/2025/QD-TTg 号决定给出实施路线图。按 2026 年现行口径,一般适用的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由 2020 年版本约 227 项压缩至约 198 项,直接取消 38 项,另有 20 项缩小适用范围。
被取消条件限制的行业集中在制造业(食品加工、纺织品生产)、非敏感商品批发、部分专业服务(建筑咨询、市场研究)以及物流子行业(仓储、货运代理)。税收程序服务、海关报关代理、保险辅助服务、劳务外包与商业鉴定也在取消之列。
仍保留严格监管的是电信基础设施、媒体与出版、银行与金融、自然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与教育等敏感行业。判断标准很明确:涉及国家安全、金融稳定或社会文化价值的行业,无论改革趋势如何都保持从严,持股上限与行业许可要求不会因清单瘦身而改变。
更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方式的转变。取消前置许可不等于没有义务,监管从运营前审批转向合规即可运营、检查时证明合规。企业需要留存的是真实、可追溯的合规证据,这对内部管理与档案能力的要求实际上更高了。
监管收紧的另一面是处罚。按第 122/2021/ND-CP 号议定,未取得所需投资登记即从事有条件经营行业,会触发行政处罚,并可能被要求暂停相关业务;不合规期间的收入在税务上也可能被重点核查。清单变短带来的是进入更快,但一旦越过红线,处理成本明显上升。
| 项目 | 2020 年版本 | 2026 年现行 |
|---|---|---|
| 有条件行业数量 | 约 227 项 | 约 198 项 |
| 监管模式 | 以事前审批为主 | 转向事后监管 |
| 外资清单依据 | 第 31/2021 号议定 | 第 96/2026 号议定 |
| 生效时点 | 2021 年起 | 2026-03-01 起 |
六、三步自查:你的行业属于哪一类
第一步是查禁止类。对照投资法禁止投资条款,确认业务不涉及禁止领域。这一步的结论是二元的,没有中间状态,也不需要评估持股比例。
第二步是查外资专属清单。重点看业务是否落在不开放分节,以及落在有条件分节时具体适用哪一类条件。同时要交叉核对该行业的专门法规,因为持股上限与许可条件多数写在行业法令里,而行业法令的更新节奏与投资法并不一致。
第三步是查一般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确认是否需要行业许可证,以及在改革后是否仍处于有条件状态。行业分类存在争议时,宜在投入资本前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确认。核实的成本通常是几天时间,判断错误的代价则可能是数月的无效审批甚至违规经营。
还要注意地域口径的变化。2025 年 7 月 1 日起越南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省级单位由 63 个调整为 34 个,县级政府取消,受理机关与权限相应重新划分;海防市与海阳省合并,平阳省并入新的胡志明市。对以中国境内主体出资的项目,境外投资 ODI 备案须在资本金汇出前完成,备案文件中的行业与经营范围表述应与越南准入判断口径一致,否则会在外汇核验与后续变更环节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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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服务案例一:深圳智能科技企业经香港落地越南,7.5 万美元不到 1 个月取得证照
该客户为深圳一家智能科技企业,主营智能控制器与照明家用电器,希望通过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层落地越南并开展本地销售。项目的核心难点不在材料,而在行业准入判断:客户原计划把几类业务合并写进经营范围,其中一项受外资持股条件约束。金兔国际先按专业清单逐项核对准入条件,再据此确定主体形式与经营范围表述,避免了设立后因经营范围不当而返工。
| 投资路径 | 深圳公司 → 香港公司 → 越南主体 |
| 投资总额 | 7.5 万美元 |
| 关键难点 | 经营范围准入条件逐项核对 |
| 审批结果 | 不到 1 个月完成证照办理 |
越南公司服务案例二:深圳企业越南独资 4991 万元,扫地机器人业务独资落地
该客户为深圳一家智能家电企业,计划在越南设立独资主体承接扫地机器人及相关家电业务。客户最关心的是该业务能否由外资 100% 持股,以及独资主体与合资主体在许可路径上的差别。金兔国际按越南外资准入口径确认了所涉业务不属于不开放分节,也不受持股上限约束,据此按独资方案搭建主体并完成境内备案衔接。
| 投资路径 | 深圳公司 → 越南独资主体 |
| 投资总额 | 4991 万元人民币 |
| 关键难点 | 确认业务不受外资持股上限约束 |
| 审批结果 | 独资方案获批并完成落地手续 |
常见问题 FAQ
1. 越南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一张表吗?
不是一张表,而是三层彼此独立的规则。第一层是投资法禁止投资的行业,所有投资者一律不得从事;第二层是一般适用的有条件经营行业,越南本地企业与外资都要满足条件;第三层是仅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持股上限、强制合资或完全不开放。三层依据不同清单,必须分别核对。
2. 哪些行业外资在越南完全不能做?
按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禁止投资领域包括毒品交易、特定有毒化学品与矿物、濒危野生动植物标本、卖淫、人口贩卖与人体组织交易、与人类无性繁殖相关的活动、烟花交易与讨债服务,这些对内外资一律禁止。此外,第 96/2026/ND-CP 号议定附录一 A 节还列出完全不对外资开放的业务,如国家垄断商品贸易、新闻活动、司法行政服务、劳务输出与调查保安服务。
3. 越南外资持股上限一般是多少?
没有统一数字,按行业与子业务分别规定。常被引用的是商业银行外资合计持股上限 30%,航空运输按业务类别适用约 30% 的上限,部分物流子行业允许外资持股至 51%,电信服务按服务类别与适用国际条约确定。这些数字不能跨行业套用,部分行业还叠加经济需求测试等非持股类限制。
4. 2026 年越南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有什么变化?
按 2026 年现行口径,一般适用的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由 2020 年版本约 227 项压缩至约 198 项,取消 38 项、另有 20 项缩小适用范围,集中在制造业、非敏感商品批发、部分专业服务与物流子行业。改革方向是由事前许可转向事后监管,但电信、金融、媒体、教育、房地产与自然资源开采等敏感行业仍保持严格监管。
5. 怎么判断自己的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
按三步走:先对照投资法禁止投资条款排除禁止类;再对照外资专属准入清单,确认是否属于不开放分节,以及有条件分节具体适用哪类条件;最后核对一般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确认是否需要行业许可证。行业分类存在争议时,宜在投入资本前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确认。
6. 行业不确定时应该先注册公司还是先确认准入?
建议先确认准入再推进主体设立。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取消了强制先取得投资登记证的顺序,多数行业可以先设立企业、再在 12 个月内补办投资登记,但准入条件的结论会直接决定主体形式与经营范围,先定结论可以避免设立后返工,也能与境内 ODI 备案的行业表述保持同一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