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名称是否可随便拟用?

  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塬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繫,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

  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有关查阅该等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前用名称的详情,请参阅问4。

  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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